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102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2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收支決算表及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影響結餘款金額正確性之事項:
壹、收支決算表 |
一、 |
收入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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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前年度之結餘款於當年度留用部分非屬當年度收入,不得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
(二) |
帳列「其他收入」或「政府補助收入」等項目,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三) |
依章程規定,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者,其年度中之受贈收入,如未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該筆受贈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
(四) |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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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支出面:下列事項非屬當年度支出,不得計入當年度支出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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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前年度結餘款於當年度運用部分。 |
(二) |
未依其設立之法律或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或財務處理辦法等規定提列(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基金或準備金。 |
(三) |
其他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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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結餘款使用計畫 |
一、 |
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
二、 |
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
三、 |
結餘款使用計畫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 |
四、 |
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
五、 |
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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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貼心叮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支出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為簡化申辦結餘款保留程序,已修訂申辦流程回歸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時,副知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供核定該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參考。
該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若尚有疑義,歡迎來電(07)7256600轉分機7140、7147、7148洽詢。【#107】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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