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編列並經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2年度者,如未能依原訂計畫使用而須變更使用計畫,最遲應於103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俾使結餘款得以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經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惟機關團體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前開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
為利各界瞭解,該部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0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1年度至102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2年度執行完竣,該會最遲應於103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支用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如本例,變更前、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最後一個支用年度以104年度為限),否則即與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不符,而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俾使全部結餘款符合免稅標準規定,更能充分運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