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心懷取巧,以不實捐贈收據虛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經查獲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即以影印捐贈之收據,塗改捐贈年度,於不同年度重複使用,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報捐贈金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甲君係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申報時明知該年度無任何捐款,竟向稅捐機關主張捐贈收據之正本遺失,並將其於100年度收受之捐贈收據影印後,塗改影本上捐贈年度為101年度,持以申報虛列該年度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影響國家稅課收入,除遭補稅並處漏稅罰外,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將予移送刑責。
該局呼籲,列舉扣除額異常為稅捐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另涉有刑事責任追訴,實在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