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特種飲食業係指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不分性別)茶室、咖啡廳、酒吧等,分別按15%或25%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稅稅率為15%,酒家及有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特種飲食業因係屬奢侈性消費,於新制營業稅實施時,即排除於加值型營業稅體制外,採總額方式計算稅額,稅率較一般營業人5%為高,其銷售額之計算,除娛樂節目或陪侍服務之收費外,尚包含飲料、菸酒、水果或餐點等各項收費,只要店內有提供娛樂或陪侍行為之收費,即不得適用5%的營業稅,而應按15%或25%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特種飲食業銷售額係涵蓋所有收費,營業人不得以區隔時段或消費品項等方式按不同稅率繳納營業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短漏稅額而受處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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