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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