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 103)年5月7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7條及第36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委員所提之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擇要摘述如下:
壹、貨物稅條例部分
一、稽徵規定修正部分
(一)增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有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以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並利拍賣或變賣案件稅捐徵起。
(二)刪除貨物稅條例第17條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掌,並按許委員添財提案內容,明定貨物稅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整,須於稽徵機關認有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依查得資料或該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辦理調整完稅價格。
(三)刪除貨物稅條例第33條處罰規定,將各類短漏報繳貨物稅案件悉依第32條規定處罰。
(四)刪除貨物稅條例第36條有關貨物稅稽徵規則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改由財政部定之。
二、應稅項目及稅額修正部分
(一)依李委員應元提案修正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項規定,並刪除第12條之2規定,延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等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並將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之貨物稅減半徵收金額明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限。
(二)依楊委員玉欣提案增訂第1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自該條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但前揭車輛於完成登記5年內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徵原免徵之貨物稅。
貳、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旨在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及無法駕駛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者,有由共同生活之親屬負責接送之需要,予以每人1輛或每戶1輛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租稅優惠。該規定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致實務上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適用免稅規定之個案,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為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每人1輛部分,以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所有為限。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自用為11,230元)為限,另並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同法第28條關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則之規定,均按應納稅額固定倍數(1倍及2倍)裁處,未能依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未盡公允,爰將上開處罰規定一併修正,改處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以符合稽徵實務需要。
財政部指出,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係為簡化及健全稅制,鼓勵使用節能減碳之車輛,並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之交通運輸環境。該部將配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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