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自動販賣機是工商社會邁向生活科技化、自動化不可或缺之設備,銷售之商品琳瑯滿目,包含飲料、泡麵、零食、香菸及其他雜貨等,然稽徵作業上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之業者應否辦理營業,常引發爭議。財政部爰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明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但其販賣機之放置處所則免申請營業登記,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業人於販賣機放置處所多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如要求營業人於該放置處所均須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對營業人及稽徵機關將造成管理上之不便,乃放寬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及營業人盡協力義務,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販賣機放置處所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明細資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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