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華僑或外國投資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證券及辦理結匯時,依規定均應填妥「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以下簡稱一般表格),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登記,惟考量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內之外籍員工並未入境,僅能賣出公司持股,尚須各自辦理身分驗證及委託他人代理申報納稅,實務運作造成困擾,財政部於日前公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 (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 (以下簡稱專用表格),相關表格適用對象為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的有價證券持有人。所謂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資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者。
該局指出,上開專用表格規定之代理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代理人應出具資格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具行為能力,年所得在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上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為法人,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組織,且依法得經營代理業務。
二、代理人應取得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管理人或其代表人之委託契約書,並經當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簽證;前揭管理人或其代表人須切結已取得全體委託人個別之授權。
三、申辦時須檢附全體委託人名冊,申請核准後須於每年1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最新全體委託人名冊。全體委託人名冊應揭露委託人之姓名、西元出生年月日、國籍、性別、護照號碼、國外地址及剩餘股數計算明細。
四、此項申請請向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或設籍地址所屬國稅局辦理。
該局呼籲,此專用代理書已放寬相關代理資格及縮短認證流程,較一般代理書表辦理程序方便許多,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自行斟酌選擇以專戶名義 (專用表格) 或個人名義 (一般表格) 辦理委託申報納稅代理事宜。相關表格已置於該局網站 (網址:www.ntbt.gov.tw) 首頁「外僑服務→常用書表→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專用)」項下,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服務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