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此為違章裁處罰鍰案件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法源依據,而且對於未裁處、或已裁處但未確定之案件(包含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基於上開法令規定,有部分民眾誤以為所有稅捐核課案件均可適用「從新從輕」法則,這是錯誤的觀念。
北區國稅局特別澄清,前開規定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案件,而課徵本稅部分則不適用,有關租稅之課徵,如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應採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在法律未明文規定得溯及既往時,均適用「行為時」法律,不能追溯適用,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案件始有適用,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申報期間、各項稽徵程序規定則採程序從新之適用原則,此應予釐清與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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