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股利或社員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乃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免罰,或符合同標準第8條第4款,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等相關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未辦理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餘元,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與免罰規定不符,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罰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