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7條
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每人1輛部分,車輛以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免稅條件身障者使用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
二、 修正第28條
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處罰規定,分別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
財政部說明,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實務上發生藉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免稅案件,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該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經邀集各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該條款規定。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至現行同法第28條規定,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按應納稅額裁處1倍及2倍(固定倍數)之規定,致稽徵機關未能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金額,未盡公允,爰一併予以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俾使違章處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地方財源流失,普遍受到各界支持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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