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本(103)年6月4日公布,將自同年月6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現行1.2%~2%修正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現行1.5%~2.5%修正提高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徵收率依法由各地方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目前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修正後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率維持按1.2%課徵,但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將提高,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為3.6%,且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將增加非自住之住家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該部進一步表示,該部業依據該條增訂授權規定,研擬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草案,將儘速完成草案預告後發布,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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