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今(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前開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之授權,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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