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今(18 )日經 總統公布,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將「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第1項)。
二、增訂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第2項)。
財政部指出,已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倘有逃漏稅捐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法律且情節重大,卻仍享受租稅優惠,實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明定有上開情事者,應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
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係自公布日(即今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03年6月20日)起發生效力。財政部特別說明上開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增訂第2項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103年6月20日(含)以後者,始有該條修正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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