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以尚未領取購票證或第一期營業期間尚無銷售額為由,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銷售額。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不論是否已換領統一發票購買證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依照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 ,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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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宜儒,電話049-2223067#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