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繳清本身應繼分分單之遺產稅款後,即可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3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A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A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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