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提示之員工出差報告單,應詳細記載每日前往地點、對象、內容等,及與經營業務相關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時,發現其有派員經常往返大陸之鉅額旅費支出,其出差期間之膳宿雜費直接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計算列支,但出差報告未記載每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內容及提示相關文件;該公司當年度也無相對收入,配合說明與業務之關聯性,致無法認定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列報旅費支出,除了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文件外,也應與出差報告單所列示之前往地點配合說明與營業之關聯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