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網路揪團購物,主購人是否要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勞務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該局指出,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如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僅揪團合購,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亦未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者,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疑義。
該局提醒,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