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無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可以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但有時遺產稅金額龐大,身邊又無足夠現金,此時,若遺產中有存款,納稅義務人可填寫存款繳納申請書及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並附上存款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舉例,崔老先生於103年2月往生,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35萬餘元。103年8月1日,崔老先生的子女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3年10月25日,因短期湊不齊巨額款項,經詢問後得知可在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以崔老先生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在填寫遺產稅銀行存款繳納申請書時,申請人只須由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表,但由於處分遺產存款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同意書上需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經國稅局核准後,該局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需再持該證明書及繳款書,依存款機構有關辦理繼承之規定,辦理轉帳繳稅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各家銀行之繼承過戶手續不一,納稅義務人前往銀行前最好先電洽了解是否需全體繼承人到場,以及須攜帶哪些文件,以免到場後發現文件不齊而無法辦理。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