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以避免遭稽徵機關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致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按前揭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載明復查申請事項,敘明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連同證明文件送交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法定程序。
邇來該局發現實際的案例是,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申請書常有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核之情形,抑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項下申請復查,卻未注意該申辦注意事項第4點 規定「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因未踐行上開程序致無從審酌此類復查案件,遭該局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非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序,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宋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