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公司收益、費用應於權責發生時即行入帳,並按其歸屬年度作合理分攤,以正確計算公司損益。
該局指出,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若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支付乙公司權利金900,000元,取得乙公司設計造型圖案之專利權,以用於製造相關商品。依據授權合約書,權利金有效期間為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權利金成本應依存續期間比例分攤,故100年度應認列權利金成本為900,000元×4/12=300,000元,餘600,000元權利金應調整至101年度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權責基礎下,成本、費用縱使已實際支付,仍應依期間歸屬作合理分攤,非以現金結算時點認列,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