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3月15日購入新臺幣(下同) 1,300,000元之機器設備,99年度未提列折舊,於100年度以直線法、預估殘值100,000元及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40,000元,101年5月底以860,000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60,000元(資產取得價格1,300,000元-100年度至101年度折舊340,000元), 99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60,000元-帳載餘額960,000元);惟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於核准免稅期間,或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列折舊費用,或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9年度折舊200,000元,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為760,000元(資產取得價格1,300,000元-99年度至101年度折舊計540,000元),資產出售增益100,000元(售價860,000元-未折減餘額76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固定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注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