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另關於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該局呼籲,為縮短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之時程,務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