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經買受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嗣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或交易取消,要求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又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規定,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許多代徵人(即買受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自行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買受人或稱因交易取消申請退稅等情事。惟因證券交易稅係就買賣股票行為課徵,如買賣雙方已依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表示買賣契約已成立,交易已完成,依上開規定,即無法變更買受人,亦不得以交易取消為由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請買受人謹慎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繳納稅款,避免因繳納稅款後始發現誤填買受人或交易取消,致無法退還原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