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蘇君於101年1月買入新北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房地已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房屋稅,且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蘇君於102年1月訂約將該房地出售予何君,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縱使係屬違章建築、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如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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