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洽詢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為此該局特別提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隨著電腦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各地區國稅局已規劃「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業者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專區,或由該局網站(www.ntbt.gov.tw)服務園地/線上服務/線上申辦(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透過網路線上申請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免再書面申請。上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備後,毋需逐年申辦。
該局呼籲,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報備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可簡化公文申請手續,節省業者人力及時間,請執行業務者多加利用。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