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即將進行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選案查核作業,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為103年5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頁),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並繳納之。
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之要件。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