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境內」者,亦可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居住者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它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個人所得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適用正確之稅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違反稅法誠實申報繳納義務,致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