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屬僅為1戶房地,如符合前開規定之要件者,亦有排除課稅之適用。又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另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房地,如果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先、繼承其他房地在後,其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亦無須納入。但如果繼承房地在前、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後,所有權人出售其後取得之房地時,僅該繼承取得之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或面積狹小價值低微等情事,始得自持有之總戶數排除計入。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稅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納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將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