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以103年6月30日台財資字第1030001985號令,公告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其中第18點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現行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尚無一致性規定,造成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歧異。為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18點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規範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與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一致,即以格式代號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並明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期使營業人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偱。
該局提醒,為因應電子發票申報格式代號自104年2月1日生效,請營業人、會計師或記帳士事務所先行瞭解相關會計帳務系統應否配合修正,提前做好配套準備,以順利完成相關申報作業。【#5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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