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合約如約定申請人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或其應納之稅捐由給付人負擔者,應計入合約之報酬,一併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合約如約定申請人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或其應納之稅捐由給付人負擔者,應計入合約之報酬,一併適用。亦即上開應由給付人負擔之支出應一併計入該外國廠商之所得,依規定之稅率扣繳或報繳。
該局審核國內甲公司給付某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扣繳資料時,發現該技術服務案業經所轄國稅局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所訂合約約定應由甲公司負擔該外國廠商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惟甲公司僅扣繳技術服務報酬,漏未扣繳其所負擔該外國廠商實支之差旅費、膳宿雜費,因此核定甲公司補繳相關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科處相關罰鍰。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 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