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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