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1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50萬元(包含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2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40萬元,則101年度餘絀數為110萬元,支出比例56%,係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40萬元,除以包含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20萬元在內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50萬元為計算依據(而非140萬元÷230萬元=60.9%),因未達60%,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故尚應就101年度餘絀數110萬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始能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獲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應注意支出比例之計算,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