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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之股利淨額係屬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計算其支出比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依財政部69年10月8日台財稅第38431號函後段規定,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60%之支出比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1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50萬元(包含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2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40萬元,則101年度餘絀數為110萬元,支出比例56%,係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40萬元,除以包含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20萬元在內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50萬元為計算依據(而非140萬元÷230萬元=60.9%),因未達60%,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故尚應就101年度餘絀數110萬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始能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獲配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時,應注意支出比例之計算,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日期:2014-11-14  點閱次數: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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