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如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強制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職工福利科目列報支付予一定服務年資之員工定期健診費,經查核後係非屬依上述法令強制規範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性質,核屬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某公司未依規定併計員工個人之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留意是否為符合相關法令強制規範所必須支付之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如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及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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