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商品盤損申請核備應提示具體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酒精、液化石油、化學原料等易揮發滅失),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以供查明商品非為漏銷或成本超耗,俾憑調查認定損失。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於103年度7月盤點商品發現有20餘萬元之商品盤損,提示該商品盤損紀錄申請商品盤損核備。經查該公司銷售品項為電子設備及零組件,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商品,該公司又因未能提示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已將該報備案撤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者,除應合於商品盤損之規定,尚請確實依商品性質提示盤損證明文供調查核認損失,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發布日期:2014-11-20  點閱次數:94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40571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