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說明,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如何區分到底是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1項第3款,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果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因未屆申報期尚無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就其漏開發票應繳納稅額加以處罰;如果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者,若同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及處罰鍰外,尚有停業的處分,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務必誠實開立發票,如一時不慎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以免罰及免遭受停業處分;如遭停業處分,將會損及企業形象,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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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彰化分局銷售稅課許孟書,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