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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時,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自103年起,按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4年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務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及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給付的所得填發相關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憑單申報,故尚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發布日期:2014-11-24  點閱次數: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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