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1億7仟多萬元 ,經公司說明係因部分外銷貨物於年底前報關出口,相關收入業依規定於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於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惟買賣雙方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地的交貨(CIF),乃自101年度開立發票總額調減該筆外銷收入,而於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年度(102)列報該筆營業收入。惟本案依上開規定,該外銷貨物應於101年度(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後,遂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財務上部分公司會依外銷貨物交易條件於商品 所有權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時認列收入,惟稅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是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http://www.ntbca.gov.tw)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連靜修,電話:04-23051111轉7126)


發布日期:2014-12-01  點閱次數:120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40805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