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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暨私人辦理補教、幼教及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設置帳簿及保存完備會計紀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設置帳簿。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
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監察院意見,將針對轄內之執行業務者,以書面方式輔導業者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
該局呼籲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影響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或該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發布日期:2014-12-03  點閱次數: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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