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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其名下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補充,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故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款,依法申請復查而未繳清稅款,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期間,進行隱匿或移轉財產等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因小孩出生覺得房子太小,便與不動產仲介公司簽訂出售舊屋換購新屋的契約,當陳君物色好一棟理想的房屋,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原本的舊屋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200餘萬元,已被禁止處分登記,陳君不解為何該筆稅捐已依法申請復查,在復查結果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名下財產卻遭禁止處分?經該局解釋,陳君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惟該筆稅捐因逾限繳日仍未繳清,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陳君的舊屋禁止處分,陳君為順利交屋,遂繳清全部稅捐,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且復查結果尚未確定,其名下財產仍有可能遭到禁止處分,如財產有移轉之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之利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發布日期:2014-12-09  點閱次數: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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