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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應取具之憑證

 

國稅局近來常接到詢問,營利事業繳納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如要列報為費用,必須檢附那些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ETC通行費繳納方式主要有預先儲值扣款及事後補繳兩種方式,前者是先行購買IC儲值卡,實際通行費由儲值卡自動扣款,後者則是收到通行費補繳通知後再行繳納;營利事業列報ETC通行費時,應注意按不同的繳納方式取具憑證:
一、預先儲值扣款
營利事業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時,應取具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開立之代收收據,如以刷卡方式購買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但購買(或加值)IC儲值卡是屬於預付性質,實際使用高速公路部分之通行費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實際使用高速公路證明包括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適用於企業車主或個人證明)、遠通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表(適用於企業客戶)。
至當年度結束時尚未實際使用部分,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列為預付費用。
二、事後補繳通行費
若是到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以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
另外,採用事後補繳者,如遠通公司額外收取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則應取具遠通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列報之通行費除應取得前揭憑證外,尚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得以列報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秀玉06-2298019


發布日期:2015-08-12  點閱次數: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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