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他人名義者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
二、以贈與方式,利用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於查獲前已申報贈與稅,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說明,按特銷稅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實務上,將自己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或有基於私人債權債務或逃避強制執行等目的,尚難謂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即有逃漏特銷稅之故意。又如以贈與方式藉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之情形,如有申報贈與稅,考量其可能已負擔贈與稅,且該等申報資料尚可供稽徵機關掌握作為後續查核之用,進而查獲特銷稅違章情形。因此,上開違章情節與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應予重罰情形有別,爰參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意旨,修正裁罰參考表,增訂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違章情節較輕者之裁罰倍數,俾稽徵機關得按違章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民眾如有查詢上開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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