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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影響目前已持有房地者權益,新制訂定日出條款,原則以取得日及交易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才納入課稅範圍,但考量個人如取得房屋後還沒出售即往生,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故財政部於104年8月19日核釋,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新制課稅範圍:

一、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由其子乙君繼承A屋,並於105年3月出售。乙君104年10月取得A屋至105年3月出售,持有期間約5個月,經併計被繼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間1年後,亦僅約1年5個月,未逾2年,但乙君繼承取得A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上開財政部104年8月19日令釋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逕予適用舊制反而造成稅負較重之不利影響,倘其交易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者,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5-08-28  點閱次數: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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