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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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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免再取具證明文件即可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4年7月10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於今(2)日廢止該部101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4583850號令、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令及103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6860號令規定,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免再取具證明文件,即可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原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條規定,貨物稅條例第9條但書所稱導電玻璃,指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可導電之玻璃(Conductive glass)。由於導電玻璃應用範圍益趨廣泛,已非僅供液晶顯示器生產用途,為避免限縮貨物稅條例第9條但書導電玻璃免稅規定意旨,爰於104年7月10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刪除此條文;對於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薄膜太陽能板用、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觸控面板用之導電玻璃,非屬原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條所稱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之相關令釋,予以廢止,即凡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免再取具主管機關證明即可免徵貨物稅,俾簡政便民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91年4年29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93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令、93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98號令及99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96680號令係規定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導電玻璃之玻璃原料,其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免稅貨物,故仍應檢具主管機關證明或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據以申請免徵貨物稅。請貨物稅產製廠商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2322-8139


發布日期:2015-09-03  點閱次數: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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