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IFRS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範圍,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該等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為兩者之加總。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上市公司102年度依IFRSs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3,000萬元,102年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之精算利益50萬元,則申報當年度稅後純益應為3,050萬元。
該局提醒,為避免已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申報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產生適用疑義,財政部已發布相關解釋函令,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處理方式,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