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為推動貨品出口貿易統計國際化,重新定義在國際港口、機場為行駛於國際航線之船舶或飛機添加物料、物品,區分船舶或飛機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在一國登記之船舶或飛機,屬該國之經濟領域,為其添加之燃物料應不列入出口貿易統計,故修正及新增出口統計方式代碼9F、09及8F,經關務署104年7月28日台關業字第1041017157號公告自104年8月1日起實施。
該局表示,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於國際港口、機場為行駛於國際航線之船舶或飛機添加物料、物品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退稅作業時程,稽徵機關將報單別「G3、G5、B9、D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09及9F」暨報單別「D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F」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營業人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查核清單之交查項目表如附表,並自104年9月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國際港口、機場為行駛於國際航線之船舶或飛機添加物料、物品,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屬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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