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該局將自104年10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申報之103年度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若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受控交易,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五、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六、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七、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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