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本項措施係主管機關基於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就未分配盈餘所加之限制,且係採淨額之觀念,即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不區分屬累積換算調整或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該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提列特別盈餘公積800餘萬元,惟查該公司97年底帳列股東權益累積換算調整數貸方金額16,000萬餘元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800萬餘元,經採合併計算後,該公司當年度帳列應為股東權益加項淨額15,000萬餘元,無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否准其列報,除核定補徵稅額80萬餘元外,並處以罰鍰40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應注意主管機關所頒訂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其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金額,俾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