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上開營業稅法所稱社會福利勞務係指依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明定社會福利工作包括國民就業及社會保險,故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或預防國民失業之職業訓練,應認屬社會福利工作之一環。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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