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註:101年度以前案件為0%;102年度以後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60%),已報經財政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未依原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所轄機關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遭核課所得稅,特於近日致函提醒機關團體詳加檢視其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中,如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致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例如:甲基金會101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2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若有未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應於106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後年度仍為105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